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88********,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83********,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月23日矫正期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刑事拘留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李某乙起诉邯郸市鸿岭公司、寇全友等不当得利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由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乙胜诉,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判决。2018年5月9日10时许,武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温某某、孙某某等工作人员在原告李某乙的带领下,在对邯郸市鸿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该院拘留决定书时,被执行人马某某丈夫寇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抗拒法院执行公务,寇某某让人强行开走李某乙的车辆,并伙同李某甲先后殴打司机刘某某,阻挠法院工作人员带走马某某致使马某某逃脱,之后被告人寇某某又带人抢夺法院工作人员及李某乙用于拍摄现场视频的手机未果。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武安法院四名工作人员以及刘某某对寇某某、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寇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伤情鉴定结论书。6、法院干警执行公务证明、执法资格证明。7、谅解书。8、李某乙起诉邯郸市鸿岭公司不当得利案卷相关材料。9、被告人李某甲前科犯罪判决书、社区矫正证明。10、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红霞
检察员助理 李亚男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拟不出庭。
3、本案卷宗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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