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寇某某在宋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寿光**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开通对公账户出售给赵某某。其中寇某某获利9000元,宋某某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以牟利为目的,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在他人介绍下办理一套营业执照并出售;其接到公安派出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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