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自慈利县零阳镇迎宾大道自西向东往张家塔村方向行驶。被害人向某某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叶某某,自慈利县零阳镇云盘村往慈利县城行驶。两车在慈利县零阳镇零溪村骑龙岗路段相遇,寇某某驾车左转弯驶入村道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向某某、叶某某受伤的事故,后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12日,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寇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向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寇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慈华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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