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AZ****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车牌号津C****挂),沿45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区江家屯乡台子沟路段时,为避让后车超车,车辆驶出路面坠落到道路北侧沟内翻车着火,事故造成寇某某受伤,路某某死亡,机动车烧毁。经宣化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寇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路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烧伤可能为死者路某某的联合死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津AZ****-津C****挂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照片、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金某某、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新玉
2019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50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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