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寇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寇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乔某某先后在沭阳县尚客优、格林豪泰等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共计九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118****、1855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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