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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初中毕业,原许昌****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伪造公司印章2019年8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12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寇某某到许昌****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兼送货司机的工作。后被告人寇某某找人伪造许昌****有限公司的印章,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寇某某向商户夸大方便面优惠力度,骗取商户信任,使用伪造的许昌****有限公司的印章向商户开具预付款收据,先后共收取朱某某、黄某某等十名商户预付款并大部分据为己有,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0元,同时给公司信誉及公司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伟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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