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301994********,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陕西**公司**经纪人,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沟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7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寇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9.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取保候审申请书;

3.取保候审保证金票据;

4.户籍、身份信息;

5.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

6.常住人口信息;

7.犯罪记录查询表;

8.指纹捺印卡;

9.查获经过;

10.交通违法自述;

11.血样提取登记表;

12.返还物品凭证;

13.工作证明、情况说明;

1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