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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工作,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20分,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路口以西处时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滨医附院急诊科抽血。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寇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白和理的陈述;5、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姝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路**路**街**号,联系电话1356158****;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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