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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6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淅川县马镫镇公路上行驶,往前行驶二十米左右,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寇某甲、杨某某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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