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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00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驾驶陕A****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运潭西路“天朗蔚蓝东庭”小区地下车库内由南向北行驶移动车辆时,与停放的刘某某驾驶的陕A****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寇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寇某某控制并带至医院抽血后送检,经检验寇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40.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身份信息;

4证人证言;

5现场照片和抽血照片;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7血醇检验报告;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二个月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彩英

2020年0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960****。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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