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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诸城市**镇**村**号,住诸城市**街道**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诸城市河东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右转弯时,与沿密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寇某某驾车逃逸至**路**街路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鉴定:寇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4mg/100ml。经认定,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民事裁定书、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逃逸过程中被抓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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