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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6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07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为079**,车辆属性为机动车)在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业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钧利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犯罪被告人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1.57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查询结果、情况说明、残疾军人证等;2、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且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联系电话为17665******;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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