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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1********,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徽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寇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徽县城关镇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0时许,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南大街南桥头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测试值为213mg/100ml,随即将寇某某带至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寇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3.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姚某某、杜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调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2张。

量刑情节证据: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相关法律规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行人和车辆密集的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寇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丽红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徽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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