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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8********,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岫岩满族自治县**超市工作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驾驶辽B****U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工商银行道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寇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齐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寇世勋,男,1988年8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80805351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岫岩满族自治县百汇生鲜超市工作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颐华天府小区22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世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寇世勋酒后驾驶辽B6F61U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工商银行道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寇世勋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于道夫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寇世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世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世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世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齐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寇世勋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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