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新桥乡派出所,住博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寇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在博乐市红星商业街东门公厕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张君停放在红星商业街东门公厕门前的新E****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2020年7月21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寇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1.29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景
检察官助理:满特呼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博乐市。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视听资料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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