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现住淅川县马蹬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晚,被告人寇某某在家吃饭并饮酒,酒后寇某某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向马蹬镇派出所行驶,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寇某某浑身酒气,说话不清晰,怀疑寇某某饮酒驾驶摩托车,随即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从送检的寇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武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朝
徐立倩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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