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T*****的白色大众牌小汽车,由深州市兴泰二期小区驶入顺兴大街,行驶至育龙湾东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1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少华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深州市**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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