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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农民,现住某县城关镇某路某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焦作市山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7年10月26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6日晚上,被告人寇某某及其朋友一起在淅川县金河镇四季鸽园饭店吃饭饮酒,酒后寇某某又到淅川县金河镇滨河路语淅里酒馆,寇某某在语淅里酒馆内寻找唱歌的歌手,因歌手已经下班,寇某某一再坚持让酒馆工作人员将歌手叫来,后酒馆工作人员温某某上前劝说,寇某某拿起一把椅子朝温某某头部打去,将温某某打伤,椅子扔出后砸在舞台中央电子屏幕上,将两块电子屏幕砸坏。酒店经理张某某看到后上前用手抱住寇某某,两人倒在地下后,寇某某将张某某咬伤,用手抓张某某,随后几名男子压住寇某某控制寇某某,在控制寇某某的过程中有三部手机被压坏。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温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两块电子屏幕及三部手机的屏幕损坏价值为11655元。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寇某某在淅川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民警提供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外号叫“蛮子”的逃犯在淅川县汽运公司院内打工的信息。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根据寇某某提供的信息将逃犯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温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线索移交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寇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寇某某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杨定军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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