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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331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永城市**村**村**组**号。2014年11月12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27日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由永城市公安局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关于2016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被告人寇某某与郝某某、苗某某、杨某某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茴村乡吕店村学府花园小区的建设工程。至2014年6月份寇某某共拖欠杨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等8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518057元。2014年6月份永城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先后对寇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寇某某立即支付拖欠工人工资,但被告人寇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包合同、欠条、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2.证人杨某某、寇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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