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诉刑诉〔2018〕82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21281971********,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蒲城县**镇**路**号。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蒲城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至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在其**门前看见被害人雷某某从西侧跑到**附近小便,便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并互相谩骂,后雷某某打电话叫周某某前来帮忙,被害人雷某某、周某某二人用铁凳摔向被告人寇某某,被告人寇某某乘机从其车辆后备箱拿出匕首,朝雷某某、周某某身上乱刺,雷某某胸腔被戳了一刀之后,倒在蒲城县**路辅道上。寇某某持匕首在周某某左肩部刺了一刀,刀子便掉在地上。后寇某某返回自家厨房里取出一把菜刀继续追砍周某某,周某某躲闪中摔倒在地,寇持菜刀在周某某腿上连砍数刀,后寇某某母亲姚某某将菜刀夺走。被害人雷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当日23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到蒲城县公安局重泉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贾某某、校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5.鉴定文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9.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列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4张、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