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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47号

被告人寇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陕西省高陵县**镇**街**村。2014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5日16时许,在高陵县**镇**路上被告人寇某某和其女儿与被害人张某某相遇,因与被害人张某某早就有纠纷矛盾,随将其拦住带往高陵县鹿苑镇某某村自己家中,被告人寇某某使用木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左尺骨鹰嘴骨骨折。后经陕西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5、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谅解书;7、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于凤文

2015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取保候审现住鹿苑镇,电话1879198****;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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