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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64********,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村**委**组,现住该村。1987年因犯强奸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因犯强奸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因犯强奸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3月1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寇某某持手电筒到本村村民王某某家实施盗窃,进入院内后,在撬房门过程中被王某某发现后逃跑。

经侦查,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寇某某在双城区**村家中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罪犯档案资料、寇某某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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