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在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农机局家属院门口,将环卫工人刘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保洁电动三轮车盗走。当日上午10时40分,侦查人员在萧县龙城镇虎山一号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寇某某人赃俱获。 经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寇某某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1月3日早上5点50分左右,其在老消防队路口清扫路面,在打扫好路面垃圾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环卫三轮车不见了。上午10时许,听工友讲在虎山一号小区门口发现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其给公安机关联系后将小偷抓获。
3.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1月3日早晨,其在萧县县城一十字路口路南旁,偷了一辆拉垃圾的电动三轮车,准备回家自用,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萧县龙城镇淮海西路老消防队对面路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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