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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寇某某,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单元**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单元**室。被告人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1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寇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至同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寇某某多次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大润发超市,盗窃草鸡蛋、“金龙鱼”牌大米、食用油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9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寇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大润发超市窃得草鸡蛋一袋(价值人民币14元)。

2.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寇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大润发超市窃得“金龙鱼”牌大米两袋(价值人民币112元)。

3.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寇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大润发超市窃得“金龙鱼牌”大米四袋(价值人民币224元)、食用油两桶(价值人民币98元)。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寇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大润发超市窃得“金龙鱼”牌大米一袋、“鲁花”牌花生油一桶、面粉一袋(共价值人民币242.4元)。被告人寇某某在大润发超市二楼出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赔偿收条、接受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苗某某证言;

3.被告人寇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新艳

检察官助理:张梅娟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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