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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盗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寇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寇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趁无人注意之际,爬窗进入冯某某家中,窃得1楼厨房里的龙凤呈祥双喜盘子3只、龙凤呈祥双喜碗1只、筷筒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630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人口信息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证言、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寇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搜查视频、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车新波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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