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寇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遵化市**镇**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吋许,被告人寇某某在遵化市**镇逛商场时挑选商品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商场一楼大厅南侧鞋柜上的华为Nova6手机,后寇某某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据为己有。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华为手机;
2抓获说明等书证;
3证人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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