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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寇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遵化市****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吋许,被告人寇某某在遵化市**镇逛商场时挑选商品时,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商场一楼大厅南侧鞋柜上的华为Nova6手机,后寇某某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据为己有。经遵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华为手机;

2抓获说明等书证;

3证人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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