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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寇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寇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号楼**单元被害人孙某某家中做保洁时,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盗走孙某某放置在家中储物间储物架上一透明首饰盒内的戒指一枚和带吊坠项链一条。做完保洁离开后,被告人寇某某将上述所盗的戒指、项链藏匿于其本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住处的吸尘器内。案发后,被盗的戒指、项链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孙某某,被害人孙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寇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鉴定,被盗的戒指、项链均为宝格丽品牌,其中戒指价值人民币4880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286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赃物戒指、项链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检测报告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2020年7月23日出具的证明、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价认扣[2020]419号关于宝格丽戒指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中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寇某某的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77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  察  官:蒋  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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