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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寇兴东,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道**号**幢**单元**,捕前住**。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公安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兴东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石尚平、黄某甲、李玉平(均已判刑)等人共同投资在贵阳市南明区成立贵阳市南明区水公馆(以下简称水公馆),法定代表人何学燕(另案处理)。2018年6月,水公馆更名为贵阳市水舍酒店,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某乙(已判刑)。

水公馆成立后以经营洗浴、保健等项目为掩饰,在该水公馆二楼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黄某甲、石尚平和被告人寇兴东为首要分子的卖淫犯罪集团。该卖淫集团自2014年至2018年以来,持续在水公馆内组织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且先后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查处5次。在该卖淫集团中,黄某甲担任总经理负责水公馆的全面运营管理,被告人寇兴东担任经理负责水公馆的内部管理;石尚平负责协调处理水公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李玉平、张明鑫(均已判刑)先后负责组织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5年底,黄某甲辞去总经理职务,退居幕后监督管理水公馆的财务,被告人寇兴东担任总经理负责水公馆的全面管理。水公馆招聘梁大琴、唐学文、何成兰(均已判刑)等人为营销经理,专门负责招揽、接待嫖客。

2018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黄某甲和被告人寇兴东等管理人员组织营销经理开会决定把二楼的卖淫场所转移到其他酒店进行流动卖淫。2018年3月至8月,水公馆先后在贵阳市**花园酒店、元和世纪酒店等多家酒店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8月下旬,黄某甲和被告人寇兴东等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行业场所的打击力度减小,将卖淫活动搬回水公馆内进行。2018年11月,黄某甲和被告人寇兴东等人又再次把水公馆二楼的卖淫场所转移到西湖花园酒店、元和世纪酒店等流动卖淫。2018年12月15日凌晨,水公馆组织卖淫女在贵阳市南明区元和世纪酒店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7名卖淫女在酒店房间内从事卖淫。

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水公馆至少组织三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另查明,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寇兴东家属主动退还涉案资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贵阳市南明区水公馆酒店转让合同、行政案件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寇兴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兴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兴东组织、领导犯罪集团从事卖淫活动,系首要分子,且组织卖淫人数累计达三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兴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兴东家属主动退还涉案资金人民币二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兴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周

   检察官助理:吴程程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寇兴东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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