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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寇某甲,曾用名寇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房。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1998年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梁添意见,被告人寇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寇某甲为骗取钱财,在无生产、销售熔喷布资质的前提下,邀请被害人张某某合伙做熔喷布生意,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手机汇款3.7万元给被告人寇某甲做熔喷布生意,第二天,被告人寇某甲谎称生意挣了钱,返还4.2万元给张某某。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寇某甲再次谎称做熔喷布生意,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手机汇款3.7万元给被告人寇某甲,第二天,被告人寇某甲谎称生意挣了钱,返还5.5万元给张某某。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寇某甲再次谎称做熔喷布生意,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手机汇款11万元给被告人寇某甲,第二天,被告人寇某甲谎称生意挣了钱,返还12.5万元给张某某。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寇某甲为骗取钱财,再次谎称做熔喷布生意,被害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的家中通过网银转款6次,共计汇款35万元给被告人寇某甲,用于做熔喷布生意,被告人寇某甲将骗得赃款35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2020年5月4日16时,被告人寇某甲主动到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兴福派出所投案(未羁押),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等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有如下情节:1、被告人寇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寇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寇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寇某甲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寇某甲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1张;

_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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