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寇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居住地双辽市红旗街**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寇某某在其位于吉林省双辽市红旗街**村的自家院内利用粘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经人举报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期间,寇某某共非法捕猎1只麻料鸟、1只黄鸟、1只燕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寇某某非法狩猎现场照片;2.书证:扣押清单、发案、破案、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寇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彪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壹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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