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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寇英华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寇英华,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6********,汉族,初中,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英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寇英华虚构自己做倒卖废铁的生意返利润的事实,取得其朋友高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信任后,后三人分别在静海区自己家中向寇英华转款,后寇英华将钱全部用于挥霍,寇英华诈骗三人钱款共计11.08万元。

2020年6月6日11时30分许,民警在静海区唐官屯镇御河园小区4号楼楼下将寇英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等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寇英华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英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英华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英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寇英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寇英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寇英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 崔文慧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寇英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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