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寇银春,男,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2018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寇银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寇银春从广元市利州区乘车至苍溪县城。10月2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寇银春步行至苍溪县城梨山巷的一栋居民楼处,从三楼翻窗进入刘某某家,在客厅的一个白色手提包内盗走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寇银春又步行至苍溪县城红军路中段的一栋居民楼处,从顶楼阳台进入寇某某家,在一间卧室床上的挎包内盗走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寇银春又步行至苍溪县城红军路东段的一栋居民楼处,从四楼翻窗进入秦某某家,在一间卧室衣柜的抽屉内盗走人民币5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寇某某、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寇银春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寇银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银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银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寇银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寇银春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寇银春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涛
检察官助理:杨文静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 被告人寇银春现押于苍溪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卷、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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