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富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支行**,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2019年1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同年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富某系**支行员工,客户刘某某曾在被告人富某处购买过理财产品。2012年2月,被告人富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刘某某名义办理一张卡号为42703000********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并于2012年2月至2019年5月持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5月1日,该卡共欠本息合计425766.24元人民币。截止案发前,被告人富某仍未偿还该信用卡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卡专业催收通知书、交易流水、富某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富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鉴(痕)字[2019]**号手印鉴定书、鉴定事项确认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富某在服刑期间又发现漏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富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