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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富某某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富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富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系**公司富拉尔基**管理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里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富某某驾驶车牌黑B****1大型普通客车(301路公交车)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至查扎公路梅区大八旗村村委会村部附近将由南向北的被害人任某甲(男,**岁)撞倒。2019年09月25日,被害人任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甲无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富某某于2019年09月19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富某某的身份信息、侦破经过、呼气酒精检测、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任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黑龙江省**司法中心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司法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

5.梅里斯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富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富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2013

附: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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