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富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17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依,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富某某酒后驾驶辽A****7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富某某静脉血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8.7mg/100ml。
被告人富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富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涉案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富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富某某现场酒精测试单、被告人富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捕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富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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