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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寸小良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寸小良(曾用名:寸守良),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务农。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小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寸小良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贩卖给克某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寸小良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贩卖给克某某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3.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寸小良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贩卖给貌某某3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4.2020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寸小良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贩卖给克某某4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

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寸小良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厨房被盈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寸小良卧室床边的柜子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二瓶,经称量,净重1.15克。随后民警在寸小良家中蹲守先后查获前来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貌某某、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小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寸小良属于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寸小良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补充材料一册,光碟四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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