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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芒市人,家住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捕前住芒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经芒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寸某某与其男友韩某某在**小区**幢**单元**室因琐事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寸某某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韩某某的右胸部致其致右肺破裂,心包破裂,升主动脉弓破裂失血休克死亡。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寸某某带回芒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小宽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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