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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寸某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04月21日被陇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罪,于2020年08月26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森林公安局景罕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寸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0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寸某某为了种木耳,在陇川县**乡**村小组集体林内(王大留家甘蔗地头),无证砍伐了其他阔叶共计80株,蓄积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某在陇川县**乡**村小组集体林内(王大留家甘蔗地头),无证砍伐了其他阔叶共计80株,蓄积5.3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这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陇川县景罕镇曼胆村委会曼洪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取保候审决定书、第四次讯问笔录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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