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814,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县**乡**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8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对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20时37分许,涉嫌饮酒后驾驶新P*****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县**乡Z661线+35公里处,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的(2019)3560号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侦查等笔录,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对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托尔肯巴依
2020年1月15日
、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县**乡**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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