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寻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寻某某于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多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高米店物美超市购物时,使用“多点”软件自助结账,通过部分商品不扫码的方式,窃取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被告人寻某某于2019年11月10被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寻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寻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52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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