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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范营乡孙楼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正月初三晚,被告人黄某某的父亲去黄某甲家帮黄某某要工钱,后黄某甲带上家人去黄某某家还钱时,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劝开。第二天早上黄某某与弟弟黄某乙等人去黄某甲的侄子黄某丙家质问为什么殴打黄某乙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某用铁叉将前来劝架胡黄某甲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偏重。

2.2017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家盖房子时韩某某因运送石子发生争执,黄某某用砖头砸伤韩某某的胳膊。

3.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因黄某丁给其盖的大门过窄为由,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某将黄某丁打伤,经鉴定黄某丁伤情为轻微伤。

4.2017年10月,黄某戊的母亲怀疑自家网线是黄某某的母亲故意剪断便在门口骂,黄某某的母亲出来给对方互骂,后被告人黄某某赶来将黄某戊打伤。

5.2019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遇见黄某戌时,质问黄某戌为什么打其母亲刘某某的脸,双方发生争执,在争论中黄某某殴打了黄某戌,经鉴定黄某戌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黄某亥、马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戌、黄某甲陈述 ;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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