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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寿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寿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01时许,被告人寿某某驾驶粤L9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威得利酒店停车场出口处时,与翟某某驾驶的粤P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6mg/100m,经鉴定,被告人寿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结果单据,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调书》,《谅解书》,被告人寿某某的户籍资料;2、被告人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通行,致发生了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赔偿了受害人损害,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寿某某拘役一个月一十五日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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