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寿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寿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7时26分许,被告人寿某甲驾驶沪C9****号小型客车,沿横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横乐线22公里750米(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双庙村)路段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东侧行道树,造成车内乘客被害人翁某某、寿某乙、裘某某、罗某某及被告人寿某甲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裘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寿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寿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寿某甲与被害人翁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翁某某家属、被害人裘某某、寿某乙谅解。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寿某甲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阮  非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寿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