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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寿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寿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至5月初,被告人寿某甲在本市姚江镇江丰村庙西23号经营赌场,组织王某某、魏某某、寿某乙、寿某丙、张某某、寿某丁等社会人员,以发扑克牌“炸金花”的形式赌博三十余场,从中抽头获利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寿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向诸暨市公安机关退交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魏某某、寿某乙、寿某丙、张某某、寿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寿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寿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寿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758******;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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