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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寿福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402号

被告人寿福,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1125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42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1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路**宿舍(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区**门**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委会**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盐城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钱某甲(曾用名:钱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镇**苑**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固始县**街道**关**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村**组)。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区**镇**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黎川县**华府**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黎川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汝州市**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寿福、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钱某甲、万某某、梁某某、江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6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11日补查重报;于同年8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日、7月22日、8月12日、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花花”(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寿福提供视频服务器,并要求在该服务器上添加3条淫秽视频链接,被告人寿福在明知“花花”利用该视频服务器供他人观看淫秽视频并牟利的情况下,仍按照要求予以执行。后“花花”为谋取利益,将被告人寿福提供的视频服务器命名为“box”并发展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肖某丙为下级代理;被告人魏某某结伙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利益,发展被告人肖某甲为下级代理;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利益,发展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万某某为下级代理;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利益发展被告人钱某甲为下级代理;被告人钱某甲为谋取利益发展被告人江某某为下级代理;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利益发展被告人梁某某为下级代理,且各被告人成为代理后为谋取利益,在明知“box”App含有淫秽物品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会员贩卖月卡的方式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小说、图片,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发展被告人肖某甲等40人为下级代理及发展陈某某为会员,并向他人销售月卡187个,季卡19个,终身卡5个。

2.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发展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万某某等35人为下级代理并向他人销售月卡43个,季卡22个。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发展被告人钱某甲等31人为下级代理,并向他人销售月卡163个,季卡9个,年卡2个。

4.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钱某甲发展被告人江某某等3人为下级代理,并向他人销售月卡60个,季卡2个。

5.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江某某发展丛某某为会员,并向他人销售月卡11个。

6.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万某某发展高某某为会员,并向他人销售月卡51个,季卡4个,年卡1个。

7.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发展被告人梁某某等23人为下级代理及发展王某某为会员,并向他人销售月卡171个,季卡13个,终身卡4个。

8.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发展孟某某为会员,并向他人销售月卡29个,季卡3个,年卡1个,终身卡1个。

9.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甲发展下级代理2人及发展刘某某为会员,并向他销售月卡34个,季卡7个。

10.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肖某丙发展下级代理2人及发展赖某某为会员,并向他人销售月卡5个,终身卡1个。

经鉴定,“box”App中含有淫秽视频206部,淫秽电子图片信息1316个、淫秽电子小说974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box后台数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丛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寿福、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钱某甲、万某某、肖某甲、梁某某、肖某丙、江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海盐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被告人邓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福、魏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钱某甲、万某某、肖某甲、梁某某、肖某丙、江某某、邓某某利用“box”网络视频软件,单独或者结伙传播淫秽视频206部、淫秽图片1316个、淫秽小说974部,情节严重,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魏某某、邓某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要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寿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寿福、王某某、杨某甲、万某某、钱某甲、江某某、陈某某、梁某某、肖某丙、肖某甲、邓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珊丽

2019118


附:

    1.被告人寿福、魏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区**镇**号;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镇**苑**室;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被告人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固始县**街道**关**室;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中山市**镇**村**号728号;被告人肖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汝州市**街**号;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黎川县**府**单元**室;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工具及光盘19份随案移送。

5.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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