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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孝文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17号

被告人封孝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1月24日、2009年1月9日、2015年10月30日、2016年5月16日、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雅安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八个月,2020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孝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封孝文到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迎宾街1栋一楼楼梯间楼梯处,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摩托车及车内电瓶一组(5个),随后又到东方温泉镇热洞坝子附近一居民楼下,盗窃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摩托车内一组电瓶(6个)。后封孝文将盗得物品以6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人民币2459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封孝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九龙监狱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封孝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封孝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孝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孝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封孝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佩玉

                             20201012

                    

附件:1.被告人封孝文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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