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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寒筱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封寒筱,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巷**号。被告人封寒筱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封寒筱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寒筱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6日晚,王某甲(已判刑)在QQ上与王某乙(已判刑)两人互相骂仗,并约好第二天打架,王某甲将约架的事情告知其男朋友王某丙。2016年1月7日20时许,王某乙纠集徐某某、黄某某、单某某、吴某某、朱某某(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6名男青年携带刀具、铁棍等工具与王某丙纠集的马某甲、孙某某、王某戊(均已被判刑)、被告人封寒筱等人相约在灌云县伊山镇老消防队进行斗殴,过程中,双方均持械斗殴,被告人封寒筱积极参与,致徐某某、单某某、黄某某受伤,后经灌云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徐某某左肩胛部和左上臂皮肤裂创、鼻梁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黄某某面部皮肤划擦伤、右上肢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单某某左背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己、谭某某、马某乙、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陆某某、马某甲、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封寒筱供述和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灌)公(法)鉴(活)字[2016]0017、0018、00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寒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寒筱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斗殴,且持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寒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封寒筱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封寒筱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封寒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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