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封文倦,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新区**栋**号**室,捕前在鹿泉区**镇**街经营**足浴店,群众,无前科。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文倦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封文倦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封文倦在鹿泉区**镇**街租房开设**足浴店。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6月14日,封文倦雇佣雷某某、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提供足疗和卖淫服务。封文倦于2018年上半年、2019年5月先后租用**新区**号楼**单元**室和**号楼**单元**室两处房屋为卖淫场所,通过为卖淫女提供吃住、收取嫖资后与卖淫女四六分成、规定卖淫时间等方式组织、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新区**号楼**楼电梯厅将参与卖淫活动的**足浴店员工雷某某与嫖客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包括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资料,证明案发原因和封某某具有刑事主体资格;
2、代某某与嫖客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封文倦给雷某某、代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提取的杨某某、张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3、证人雷某某、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许某某、陶某某证人证言;
4、被告人封文倦供述;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文倦为谋取非法利益,对其开设的足疗店内的多名卖淫女进行管理、提供卖淫场所,对卖淫活动直接进行安排、调度、提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幸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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