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务农。2011年4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开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镇**小镇工地十字路口,与在**路机动车道内站立或行走的陈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菡菡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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