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灌云县看守所未收押),于2020年8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K8****号红色奔驰轿车,当其行驶至灌云县交通局门口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1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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